8.2008年12月31日.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以生產.銷售偽劣產品罪.被石家莊市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.原三鹿高管王玉良.杭志奇.吳聚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.8年和5年.這說明 ①法律禁止做的.堅決不做.否則要受到法律制裁 ②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每個人都要少享受權利.多履行義務 ④犯罪行為要受到刑罰處罰A.①②③④ B.①③④ C.①②③ D.①②④ 查看更多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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