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1.材料一:2008年3月28日.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北京市海淀區(qū)原區(qū)長周良洛死刑.緩期兩年執(zhí)行.法院查明.周良洛利用職務(wù)之便.非法受賄人民幣1672萬余元.材料二:2008年4月下旬.旺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遼寧省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原局長張樹森犯貪污罪.受賄罪.終審判處張樹森有期徒刑15年.據(jù)悉.張樹森利用裝修辦會樓的機會侵吞公款30萬元.受賄40余萬元.(1)上述案例說明了什么道理?(2)上述案例給我們怎樣的警示? 查看更多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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