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.2008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.中共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寧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.濫用職權(quán)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.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人民幣30萬元.這說明①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我國法律對高官犯罪予以特別嚴(yán)懲③我國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來規(guī)范A.①② B.③④ C.②④ D.①③ 查看更多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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